調度司法警察條例 第 5 條(其他應受指揮命令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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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第 5 條,區長、鄉鎮長或其他根據法令可以執行司法警察官職務的人員,在與其職務相關的特定事項上應受到檢察官或推事的指揮命令。這表示這些特定人員在執行職務時必須服從檢察官或推事的指示。例如,區長、鄉鎮長如果被委任為司法警察官,那麼在執行司法警察職務時,他們必須遵從檢察官或推事的指揮。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0340315 制定)
區長、鄉鎮長,或其他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執行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職務之人員,就與其職務有關及該特定事項,應受檢察官、推事之指揮命令。
- 法令名詞
- 司法警察官名詞
- 司法警察名詞
- 推事名詞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26 條條文
- 刑事訴訟法 第 229 條條文
- 刑事訴訟法 第 230 條條文
- 刑事訴訟法 第 231 條條文
(0340315 制定)
區長、鄉鎮長,或其他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執行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職務之人員,就與其職務有關及該特定事項,應受檢察官、推事之指揮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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