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度司法警察條例 第 12 條(獎懲事件之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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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前條逕行獎懲之事件,該管首席檢察官或法院院長,除應通知受獎懲人之主管長官外,應陳報法務部或司法院,並分送主管銓敘機關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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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调度司法警察条例》第12条的规定,对于直接进行奖惩的事件,该管辖的首席检察官或法院院长除了应该通知受奖惩人的主管长官外,还应该向法务部或司法院递交报告,并分送给主管銓纂机关登记。 参考资料: - 司法院官方网站《调度司法警察条例》:https://www.judicial.gov.tw/lawview/lastModify5?isHistory=0&lawId=00150003
立法沿革 2 版
(0340315 制定)
依前條逕行獎懲之事件,該管首席檢察官或法院院長,除應通知受獎懲人之主管長官外,應呈報司法行政部,並分送主管銓敘機關登記。
(0690620 修正)
依前條逕行獎懲之事件,該管首席檢察官或法院院長,除應通知受獎懲人之主管長官外,應陳報法務部或司法院,並分送主管銓敘機關登記。
立法理由審檢分隸及司法行政部改為法務部,檢察處及法院分別由法務部及司法院監督。爰將「呈報司法行政部」一語,修正為「陳報法務部或司法院」。
(0340315 制定)
依前條逕行獎懲之事件,該管首席檢察官或法院院長,除應通知受獎懲人之主管長官外,應呈報司法行政部,並分送主管銓敘機關登記。
(0690620 修正)
審檢分隸及司法行政部改為法務部,檢察處及法院分別由法務部及司法院監督。爰將「呈報司法行政部」一語,修正為「陳報法務部或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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