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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書記官遴用遷調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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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檢察機關書記官長、書記官之遴用、遷調,其權責及程序如左: 一、書記官長、薦任書記官,由本部派代,送審及請簡、呈薦、委任之。二、委任書記官,分別授權最高法院檢察署、高等法院檢察處、及福建高等法院廈門分院檢察處、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處派代、送審,於銓敘合格後,檢具任用審查通知書影本及履歷表,按月彙報本部委任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檢察機關書記官遴用遷調辦法第12條,各級檢察機關書記官長、書記官的遴用和遷調程序如下: 1. 書記官長、薦任書記官由本部派代,送審及請簡、呈薦、委任之。 2. 委任書記官分別由最高法院檢察署、高等法院檢察處、福建高等法院廈門分院檢察處、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處派代,送審。通過銓敘合格後,應檢具任用審查通知書影本及履歷表,按月彙報本部委任。 根據資料中提供的參考資料,我們無法確切提供與檢察機關書記官遴用遷調辦法第12條相關的範例。

  • 書記官名詞
  • 委任書名詞
  • 銓敘名詞
  • 通知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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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書記官遴用遷調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檢察機關書記官遴用遷調辦法第 12 條規定:「各級檢察機關書記官長、書記官之遴用、遷調,其權責及程序如左: 一、書記官長、薦任書記官,由本部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檢察機關書記官遴用遷調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