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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書記官遴用遷調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級檢察機關書記官長、書記官調職、辭職、休職停職免職、退休等應報送動態登記,及試用人員試用期滿報送成績審查之程序,準用前條送審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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