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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書記官遴用遷調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現職書記官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予調任: 一、為業務需要必調任者。 二、在同一機關繼續任職三年以上者。 三、人地不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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