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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書記官遴用遷調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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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任書記官長應就具有簡任公務人員資格,並曾任薦任書記官長、書記官、司法行政官三年以上者遴用之。其錔任推事或檢察官者得優先遴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檢察機關書記官遴用遷調辦法第7條規定,簡任書記官長應具有簡任公務人員資格,並且曾任薦任書記官長、書記官或司法行政官三年以上方可進行遴用。而如果有資格錔任為推事或檢察官的候選人則可以優先進行遴用。 根據《檢察官遴用條例》第5條,檢察官遴用應當由司法行政部依法辦理,並且必須符合相關資格規定。所以在檢察機關書記官的遴用遷調辦法中,對於簡任書記官長的資格要求,可以參考檢察官遴用條例的相關規定。 參考資料: - 《檢察官遴用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E0020001

  • 書記官名詞
  • 司法行政名詞
  • 推事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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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書記官遴用遷調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檢察機關書記官遴用遷調辦法第 7 條規定:「簡任書記官長應就具有簡任公務人員資格,並曾任薦任書記官長、書記官、司法行政官三年以上者遴用之。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檢察機關書記官遴用遷調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