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書記官遴用遷調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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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檢察機關書記官遴用遷調辦法第7條規定,簡任書記官長應具有簡任公務人員資格,並且曾任薦任書記官長、書記官或司法行政官三年以上方可進行遴用。而如果有資格錔任為推事或檢察官的候選人則可以優先進行遴用。 根據《檢察官遴用條例》第5條,檢察官遴用應當由司法行政部依法辦理,並且必須符合相關資格規定。所以在檢察機關書記官的遴用遷調辦法中,對於簡任書記官長的資格要求,可以參考檢察官遴用條例的相關規定。 參考資料: - 《檢察官遴用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E0020001
- 書記官名詞
- 司法行政名詞
- 推事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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