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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書記官遴用遷調辦法
第 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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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任
書記官
長應就具有簡任公務人員資格,並曾任薦任書記官長、書記官、
司法行政
官三年以上者遴用之。其錔任
推事
或檢察官者得優先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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