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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書記官遴用遷調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簡任書記官長應就具有簡任公務人員資格,並曾任薦任書記官長、書記官、司法行政官三年以上者遴用之。其錔任推事或檢察官者得優先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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