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書記官遴用遷調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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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之書記官測驗,除面詢外,其科目如左: 一、國文 (論文及公文) 。 二、民法及刑法概要。 三、民事訴訟法及刑事訴訟法概要。 四、紀錄。 前項面詢,應就面詢紀錄表 (附格式) 規定之項目考詢之。 測驗成績以總平均滿七十分為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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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檢察機關書記官遴用遷調辦法第8條規定了書記官的測驗科目和及格要求。根據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測驗科目包括國文(論文及公文)、民法及刑法概要、民事訴訟法及刑事訴訟法概要和紀錄。此外,根據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還有面試項目。測驗成績需要達到總平均滿七十分才能及格。 參考資料: - 檢察機關書記官遴用遷調辦法 範例:如果一位檢察機關書記官遴用遷調測驗的民法及刑法概要科目中,得到的成績分別是80分和75分。按照測驗成績以總平均滿七十分為及格的要求,他的總平均分數為77.5分,可以算作及格。
- 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條文
- 書記官名詞
- 民法法規
- 刑法法規
- 民事訴訟法法規
- 刑事訴訟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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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