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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書記官遴用遷調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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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書記官測驗,除面詢外,其科目如左: 一、國文 (論文及公文) 。 二、民法刑法概要。 三、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概要。 四、紀錄。 前項面詢,應就面詢紀錄表 (附格式) 規定之項目考詢之。 測驗成績以總平均滿七十分為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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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檢察機關書記官遴用遷調辦法第8條規定了書記官的測驗科目和及格要求。根據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測驗科目包括國文(論文及公文)、民法及刑法概要、民事訴訟法及刑事訴訟法概要和紀錄。此外,根據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還有面試項目。測驗成績需要達到總平均滿七十分才能及格。 參考資料: - 檢察機關書記官遴用遷調辦法 範例:如果一位檢察機關書記官遴用遷調測驗的民法及刑法概要科目中,得到的成績分別是80分和75分。按照測驗成績以總平均滿七十分為及格的要求,他的總平均分數為77.5分,可以算作及格。

  • 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條文
  • 書記官名詞
  • 民法法規
  • 刑法法規
  • 民事訴訟法法規
  • 刑事訴訟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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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書記官遴用遷調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檢察機關書記官遴用遷調辦法第 8 條規定:「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之書記官測驗,除面詢外,其科目如左: 一、國文 (論文及公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檢察機關書記官遴用遷調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