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書記官遴用遷調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之書記官測驗,除面詢外,其科目如左: 一、國文 (論文及公文) 。 二、民法及刑法概要。 三、民事訴訟法及刑事訴訟法概要。 四、紀錄。 前項面詢,應就面詢紀錄表 (附格式) 規定之項目考詢之。 測驗成績以總平均滿七十分為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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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之書記官測驗,除面詢外,其科目如左: 一、國文 (論文及公文) 。 二、民法及刑法概要。 三、民事訴訟法及刑事訴訟法概要。 四、紀錄。 前項面詢,應就面詢紀錄表 (附格式) 規定之項目考詢之。 測驗成績以總平均滿七十分為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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