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務機構送達訴訟文書實施辦法 第 2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郵務機構送達訴訟文書實施辦法第2條,民事訴訟文書如果按照相關法律交由郵務機構送達,則其送達程序應按照該辦法進行。同樣地,其他機關按照民事訴訟法有關郵務送達的規定來交付送達其他文書。 根據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722號民事裁定的意旨,當郵務機構送達掛號郵件至送達處所,但未能與應受送達人會晤時,郵務機構僅會投遞一份招領通知於信箱內。該招領通知僅註明應在一定期限內前往特定郵局領取掛號信件,相對人即使收到了該招領通知,也無法從通知中得知信件的類型和內容。因此,無法認定郵局存證的信函已經在相對人的支配範圍內,以及是否已能隨時了解其內容。這意味著,抗告人如果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的存證信函到達了,必須能夠確定該信函已經到達相對人的支配範圍內並且可以隨時了解其內容。 提供參考資料: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722號民事裁定。
相關函釋 1 則
- 訴訟文書名詞
- 送達名詞
- 民事訴訟法法規
- 交付送達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郵務機構送達訴訟文書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