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務機構送達訴訟文書實施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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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務機構送達訴訟文書,以送達地設有郵務機構者為限。若送達地為不按址投遞區,得以通知單放置應受送達人所設路邊受信箱、郵務機構設置之公用受信箱或應受送達人指定之處所,通知於指定期間內前往最近之郵務機構領取,經通知二次而逾期不領取者,得註明緣由,退回原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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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郵務機構送達訴訟文書實施辦法第3條,郵務機構僅能在送達地設有郵務機構的情況下進行送達。如果送達地是不按址投遞區域,可以在應受送達人的路邊受信箱、郵務機構設置的公用受信箱或應受送達人指定的地點放置通知單,並通知應受送達人在指定的期限內前往最近的郵務機構領取文件。如果已經通知了兩次,但超過期限仍未領取,可以註明原因後退回原寄送的法院。 參考資料:郵務機構送達訴訟文書實施辦法第3條
相關函釋 1 則
- 送達名詞
- 訴訟文書名詞
- 應受送達人名詞
- 緣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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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