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務機構送達訴訟文書實施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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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郵務機構送達訴訟文書實施辦法第4條的規定: 1. 交由郵務機構送達的訴訟文書,法院應加具封套並納足所需資費與回執費。 例如,當法院將訴訟文書交由郵務機構送達時,法院應將文件放進封套中,並支付相應的費用以及回執費用。 2. 前項封套應載明應受送達人之姓名、處所,採用窗式封套者,應顯示於正面透明欄內。 例如,封套上應該明確標記應受送達人的姓名和地址,如果使用窗式封套,則應在正面的透明欄位顯示相關資訊。 3. 法院已知或可得而知應受送達人與他造當事人之住居所相同,或應受送達人之同居人或受僱人為他造當事人時,應在訴訟文書封套上書明他造當事人之姓名及不得由其代收之文字。 例如,如果法院得知應受送達人和其他當事人住在同一個地方,或者應受送達人的同居人或受僱人是其他當事人,法院應在訴訟文書封套上明確標記其他當事人的姓名,並禁止他們代收文件。 4. 送達之訴訟文書五件以上者,一律使用大宗掛號函件存根填寄。 例如,如果需要送達至少五份訴訟文書,法院應當使用大宗掛號信函的存根填寫並寄出。 以上回答來自「最新之法律解釋資料」。
- 送達名詞
- 訴訟文書名詞
- 應受送達人名詞
- 住居所名詞
- 受僱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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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