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務機構送達訴訟文書實施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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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務機構收到訴訟文書後,應按照收寄掛號郵件規定,編列號數,掣給執據為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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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郵務機構送達訴訟文書實施辦法第5條,郵務機構在收到訴訟文書後,應該按照收寄掛號郵件的規定進行處理。這包括將訴訟文書編列號碼並發給執據,以便作為證據。根據資料,郵務機構應該提供單獨的掛號通知書,一份黏貼在應受送達人的住處、辦公地點或營業場所的門口,另一份則提交給鄰居轉交或放置在送達地點的郵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進行送達。
- 訴訟文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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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