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務機構送達訴訟文書實施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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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泊港埠船舶之船員為應受送達人時,郵務機構得將文書付與該船舶所屬之機構或公司接收郵件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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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郵務機構送達訴訟文書實施辦法第8條規定,當停泊在港口的船舶上的船員需要接收送達的文件時,郵務機構可以將文件交給該船舶所屬的機構或公司的接收郵件人員。這表示郵務機構可以將文件送達給船舶所屬的機構或公司的指定接收人員,以滿足送達的要求。 依據《郵政法》第48條規定,郵務機構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為使用郵政服務的公私團體或者個人提供以下服務:(三)提供送達服務。根據郵政機構送達訴訟文書實施辦法第一條,郵政機關有責任提供送達服務,而根據第八條,送達的對象可以是機關、學校、工廠、商場、事務所、營業所或其他公私團體內的員工或同居人。因此,在停泊港埠船舶上的船員在需要接收送達文件時,郵務機構可以將文件送達給船舶所屬的機構或公司的指定接收郵件人員。 舉例來說,假設一艘船停泊在港口,船上的船員需要接收法庭文件。根據郵務機構送達訴訟文書實施辦法第8條的規定,郵務機構可以將這些文件交給船舶所屬的機構或公司的指定接收郵件人員,以完成送達程序。
- 應受送達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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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