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務機構送達訴訟文書實施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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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郵務機構送達訴訟文書實施辦法第7條,當機關、學校、工廠、商場、事務所、營業所、或其他公私團體、機構的員工或居住人,以及公寓大廈的居住人作為需要被送達的對象時,郵務機構的送達人可將訴訟文書交給接收郵件的地點的工作人員。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37條,上述接收郵件的工作人員被視為與應受送達人有同居關係或者是被僱用的關係。需要注意的是,這裡所說的接收郵件人員不能是案件中的一方。 舉個該法條的範例:如果一份訴訟文書要送達給一家商場的經理,郵務機構的送達人可以將文書交給商場內的接收郵件人員。這個接收郵件人員被視為商場經理的同居人或者受僱人,這樣的送達就會被視為合法。 參考資料: - 民事訴訟法 - 郵務機構送達訴訟文書實施辦法
- 應受送達人名詞
- 送達名詞
- 訴訟文書名詞
- 第一百三十七條條文
- 受僱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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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