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評鑑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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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鑑委員會於評鑑決議前,應予申請者及受評鑑人充分陳述之機會,並得為必要之調查或通知關係人到會說明。 評鑑應秘密行之。但受評鑑人聲請公開者,得公開行之。 評鑑之決議,應採無記名投票之方式,以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以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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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檢察官評鑑辦法第10條,評鑑委員會在做出評鑑決議之前,應給予申請者和受評鑑人充分陳述的機會,並且在必要時進行相關調查或通知相關人到會說明。評鑑的執行應該是保密的,但如果受評鑑人申請公開的話,則可以公開進行。評鑑的決議應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要求評鑑委員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且獲得全體委員過半數的同意。
- 關係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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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