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評鑑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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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鑑委員會應於受理評鑑事件後三個月內作成決議,必要時,得延長至六個月。 前項期間,自評鑑委員會收受評鑑事件之日起算。但評鑑事件牽涉受評鑑人所承辦尚未終結之個案時,自該檢察官案件終結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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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檢察官評鑑辦法第11條規定,評鑑委員會應於受理評鑑事件後三個月內作成決議,必要時,得延長至六個月。以最新版本的檢察官評鑑辦法(修正於2020年12月28日)為參考,根據這項法條,評鑑委員會在接收評鑑事件後,必須在三個月內作出決議,只有在情況需要時,可以延長到六個月。此外,根據法條的說明,評鑑事件的計算起點是從評鑑委員會收到評鑑事件的那一天開始計算。然而,如果評鑑事件涉及到一個尚未結束的個案,而該案件是由被評鑑人處理的,那麼計算起點將從該案件結束的那一天開始計算。所以,根據這個法條,評鑑委員會有一定的時間來作出確定,並將評鑑結果告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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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