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評鑑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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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鑑委員會就評鑑事件,應分別為下列決議: 一、有第五條規定情形者,送請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參處,並得建議懲處內容。 二、無第五條規定情形者,免議,並得主動發布新聞予以澄清。但有其他違法失職情形者,得為函請各該檢察署依法處理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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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檢察官評鑑辦法第12條,評鑑委員會對評鑑事件應作出以下決議: 一、如果有違反第五條規定的情況,應將此案件移交給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處理,並可以建議相應的懲處內容。 二、如果沒有違反第五條規定的情況,則不需討論,並可以主動發布新聞來澄清情況。但如果有其他非法或失職情況存在,可以建議相關檢察機關依法處理。 例子:假設某檢察官在辦理一個案件時,被懷疑觸犯了第五條規定中的某些規定,評鑑委員會可能會將此案件送交給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處理,並建議對該檢察官進行相應的懲處。另外,如果檢察官在辦案過程中並沒有違反第五條規定,評鑑委員會則不需進一步討論該案件,並可以主動發布新聞來澄清事實。但是,如果該檢察官有其他違法或失職的情況存在,評鑑委員會可能會建議相關的檢察機關依法處理。
- 第五條條文
- 懲處名詞
- 失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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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