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評鑑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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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各設檢察官評鑑委員會 (以下簡稱評鑑委員會) ,分別掌理該檢察署及其轄區所屬檢察署檢察官評鑑事宜。但所轄檢察官員額未滿十人者,得報請法務部核准後,與其他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合設檢察官評鑑委員會。 最高法院檢察署設評鑑委員會,掌理該檢察署檢察官、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評鑑事宜。 前二項評鑑委員會置委員七人,由檢察官三人、法官、律師、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各一人組成,其中並至少應有一名為與受評鑑人同一審級之檢察官。召開評鑑會議時,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前項委員之資格如下: 一、檢察官、法官:任職滿三年者。 二、律師:於各該檢察署轄區執行職務滿五年者。 三、學者:講授法律科目並獲有聘書之專任或兼任教授、副教授。 四、社會公正人士:前三款以外,對健全司法相關事務極為熱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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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檢察官評鑑辦法第3條,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各設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負責評鑑該檢察署及其轄區所屬檢察署的檢察官。如果所轄檢察官人數不足十人,可以報請法務部核准後,與其他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合設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最高法院檢察署也設有評鑑委員會,負責評鑑該檢察署檢察官、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 根據該條的規定,評鑑委員會由七人組成,其中三人是檢察官,另外還有法官、律師、學者和社會公正人士各一人。其中至少應有一名檢察官與受評鑑人同一審級。在召開評鑑會議時,委員們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對於擔任委員的資格,檢察官和法官需要已任職滿三年,律師需要在各該檢察署轄區執行職務已滿五年,學者需要講授法律科目並擁有聘書作為專任或兼任教授、副教授,而社會公正人士則需要對健全司法相關事務有極度熱心,且不符合前三條資格的要求。 參考資料:檢察官評鑑辦法 (最新修訂日期:2019年7月31日)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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