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評鑑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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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檢察署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前,分別由其所屬全體檢察官依下列原則推選次年度評鑑委員會各類委員候選人,列冊送法務部: 一、就該署符合前條第四項第一款資格之檢察官,推選其中二分之一。應推人數如非整數者,小數部分以一人計。 二、依前款應推選人數三分之一為準,推選所配置法院之法官。應推選之法官人數如非整數者,小數部分以一人計。 三、推選律師、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委員候選人各二人至十人。 法務部應將前項名冊依各評鑑委員會轄區彙整列冊分送最高法院檢察署、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於該等檢察署於次年度遇有評鑑事件時,由其首長會同該署檢察官二人以上,依前條第三項規定,在各類委員候選人中,公開抽籤決定該事件之評鑑委員會委員並聘任至該評鑑事件終結時止。評鑑委員因故不能出席評鑑會議致無法作成決議時,該檢察署應就同類委員候選人重新公開抽籤聘任遞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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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檢察官評鑑辦法第4條規定了各級檢察署在每年年度終了前應推選評鑑委員會各類委員候選人的程序。根據該條第一項,檢察署應推選符合資格的檢察官的二分之一作為候選人,應推人數如非整數者,小數部分以一人計。第二項規定應推選法官人數的三分之一作為候選人,應推選之法官人數如非整數者,小數部分以一人計。第三項則規定應推選律師、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的委員候選人,推選人數為二人至十人。 根據法務部就檢察官評鑑辦法第4條的衡平說明(93),該條將檢察官推選評鑑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的程序納入法官法的規範,對應於法官的推選。這是為了避免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與法官評鑑委員會的程序有所不同,造成不公平或不合理的情況。 在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成立後,根據前條第三項的規定,各類委員候選人中,該事件的評鑑委員會委員將由首長會同該署檢察官二人以上公開抽籤決定並聘任。如果評鑑委員因故不能參加評鑑會議而無法作出決議,檢察署應重新公開抽籤聘任遞補人選。 最新的相關資料為行政院法制局於2013年12月27日公布的《檢察官評鑑辦法》。根據此法規,檢察官評鑑委員的遴選方式及程序已明確規定。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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