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評鑑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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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付評鑑: 一、濫用權力,侵害人權者。 二、品德操守不良,有損司法信譽者。 三、敬業精神不佳有損司法信譽者。 四、辦案態度不佳有損司法信譽者。 五、嚴重違反辦案程序規定者。 六、長期執行職務不力者。 七、違反職務規定情節重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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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檢察官評鑑辦法第5條規定了檢察官被付評鑑的情形。根據這個條文,檢察官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可以進行評鑑:一、濫用權力,侵害人權;二、品德操守不良,損害司法信譽;三、敬業精神不佳,損害司法信譽;四、辦案態度不佳,損害司法信譽;五、嚴重違反辦案程序規定;六、長期執行職務不力;七、違反職務規定情節重大。 根據《檢察官評鑑辦法》的相關解釋,檢察官評鑑的目的是為了提升檢察官執行職務的品質與效率。該評鑑結果經法務部核定後,能夠作為檢察官人事作業的參考,並且影響到職務的晉級與獎金的核發。如果檢察官經評鑑結果為「未達良好」,將無法晉級與獲得獎金。 根據法官法第73條的規定,檢察官的職務評定項目包括學識能力、品德操守、敬業精神及裁判品質等。根據該條規定,每年應辦理檢察官的職務評定,評定結果經法務部核定後,供檢察官晉級、核發獎金與俸給的依據。該評定是基於全面評價原則、平等原則和比例原則進行的,並且應本綜覈名實、公正公平的考評。 參考資料: - 檢察官評鑑辦法 - 法官法第7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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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