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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評鑑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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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評鑑者,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並檢附必要之證明資料: 一、申請者之姓名及所屬機關;如係機關、團體,其名稱及代表人姓名。二、受評鑑人之姓名及所屬機關。 三、符合第五條所列得受評鑑之事實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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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檢察官評鑑辦法第8條,申請評鑑者應以書面載明以下事項,並檢附必要的證明資料: 1. 申請者的姓名和所屬機關,如果是機關或團體,則提供其名稱和代表人姓名。 2. 受評鑑人的姓名和所屬機關。 3. 符合第五條所列得受評鑑之事實及理由。 例如,如果申請者是某檢察官,那麼在申請中應該清楚列明他的姓名和所屬的檢察院,如果他是代表某特定團體進行評鑑,則需要提供該團體的名稱和代表人的姓名。同樣地,受評鑑人的姓名和所屬機關也應在申請中詳細說明。另外,根據第五條的規定,申請者必須提供符合受評鑑資格的事實和理由。舉例來說,如果評鑑是針對檢察官的專業能力,則申請者應在申請中提供相關的案件或工作表現以支持申請評鑑的理由。

  • 代表人名詞
  • 第五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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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評鑑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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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檢察官評鑑辦法第 8 條規定:「申請評鑑者,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並檢附必要之證明資料: 一、申請者之姓名及所屬機關;如係機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檢察官評鑑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