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補檢察官輪辦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第 4 條
快速跳轉
候補檢察官於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期間內,不得請求為地區調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候補檢察官輪辦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第4條,候補檢察官在第一項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的期間內,不得要求地區調動。這意味著候補檢察官在特定時間內無法要求調動到其他地區。根據上述的資料內容,我們無法確認是否有特定範例與參考資料有關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候補檢察官輪辦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