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補檢察官輪辦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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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補檢察官應於候補滿四年後,由最近二年內獨任辦案之辦案書類中自行選取十件,併同該期間由所在檢察署檢察長公開以電腦或其他方式隨機抽取十件,交所在檢察署人事單位依案號於法務部檢察書類查詢系統列印書類全文,並將候補檢察官及書記官之姓名彌封後,報送法務部審查,法務部於必要時並得調取相關卷宗。 候補檢察官候補滿四年,經所在檢察署人事主管通知後,二個月內仍不檢送辦案書類者,所在檢察署檢察長應逕行以前項方式隨機抽取辦案書類二十件,並依前項方式送審查,毋須經當事人同意。 候補檢察官調任法務行政工作者,第一項之辦案書類得以經辦公文或研究報告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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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候補檢察官輪辦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第5條, 候補檢察官在候補滿四年後,需要選取自行選取十件與所在檢察署檢察長從辦案書類中公開隨機抽取的十件一起,報送法務部審查。法務部在必要時可以調取相關卷宗。如果候補檢察官在檢察署的通知下仍未在二個月內檢送辦案書類,檢察署檢察長可以自行隨機抽取二十件辦案書類進行審查,而不需要當事人同意。如果候補檢察官調任法務行政工作者,第一項的辦案書類可以以辦公文或研究報告代替。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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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