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補檢察官輪辦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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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檢察署檢察長應於該署候補檢察官辦理事務每滿六個月,依附表格式,就其學識能力及品德操守填具候補檢察官輪辦事務考查表,並附加評語,報送法務部人事處。 檢察長為前項考查時,應先徵詢該檢察署相關主任檢察官及檢察官之意見。 第一項考查各項評分均以七十分為及格。不及格者,法務部人事處應通知該候補檢察官陳述意見。 第一項考查之結果,如符合檢察官評鑑辦法相關規定者,受考查人得請求該管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評鑑。 候補檢察官調任法務行政工作者,第一項之考查得由現職工作單位主管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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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候補檢察官輪辦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第7條,檢察長應在候補檢察官辦理事務滿六個月後進行考查。考查內容包括學識能力及品德操守,並填寫候補檢察官輪辦事務考查表並附加評語,報送法務部人事處。在考查時,檢察長應先徵詢相關主任檢察官及檢察官的意見。考查結果的評分均以70分為及格,不及格的候補檢察官應被通知提出意見。如果考查結果符合檢察官評鑑辦法的相關規定,受考查人可以要求評鑑委員會進行評鑑。如果候補檢察官調任法務行政工作者,則可以由現職工作單位主管進行考查。
- 檢察官評鑑辦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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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