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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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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戒癮治療之實施對象,為施用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者。
  2. 2.被告有下列情事之一時,不適合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但無礙其完成戒癮治療之期程者,不在此限: 一、緩起訴處分前,因故意犯他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判決有罪確定。 二、緩起訴處分前,另案撤銷假釋,等待入監服刑。 三、緩起訴處分前,另案羈押或執行有期徒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第2條,戒癮治療之實施對象為施用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者。而被告若在緩起訴處分之前因故意犯他罪、另案撤銷假釋等待入監服刑,或另案羈押或執行有期徒刑,則不適合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除非該情况不妨礙其完成戒癮治療之期程。以下是相關範例: 1. 案例一:某被告在緩起訴處分前因故意犯其他罪行,被檢察官提起公訴並判決有罪確定。根據第2條規定,這樣的被告不適合獲得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 2. 案例二:某被告在緩起訴處分前另案撤銷假釋,等待入監服刑。根據第2條規定,這樣的被告不適合獲得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 3. 案例三:某被告在緩起訴處分前另案被羈押或執行有期徒刑。根據第2條規定,這樣的被告不適合獲得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 以上案例示範了根據第2條規定,有些情況下被告不符合戒癮治療之實施對象,因此不適合獲得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

  • 戒癮治療名詞
  • 第二級毒品名詞
  • 被告名詞
  • 緩起訴名詞
  • 故意犯名詞
  • 另案名詞
  • 撤銷名詞
  • 假釋名詞
  • 羈押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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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第 2 條規定:「戒癮治療之實施對象,為施用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者。被告有下列情事之一時,不適合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