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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
第 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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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癮治療
之實施對象,為施用第一級及
第二級毒品
者。
被告
有下列情事之一時,不適合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
緩起訴
處分。但無礙其完成戒癮治療之期程者,不在此限: 一、緩起訴處分前,因
故意犯
他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判決有罪確定。 二、緩起訴處分前,
另案
撤銷
假釋
,等待入監服刑。 三、緩起訴處分前,另案
羈押
或執行
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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