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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戒癮治療之實施對象,為施用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者。
  2. 被告有下列情事之一時,不適合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但無礙其完成戒癮治療之期程者,不在此限: 一、緩起訴處分前,因故意犯他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判決有罪確定。 二、緩起訴處分前,另案撤銷假釋,等待入監服刑。 三、緩起訴處分前,另案羈押或執行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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