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0.04.29
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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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戒癮治療之內容如下,並得單獨或合併為之: 一、藥物治療。 二、心理治療。 三、復健治療。 四、毒品檢驗。 五、其他可避免病情惡化或提升預防復發能力之措施。
- 前項各款之治療內容應符合醫學實證,具有相當療效或被普遍採行者。
戒癮治療之期程,單次最長以連續一年為限。
被告經檢察官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時,應遵行下列事項:
一、至指定之治療機構,依治療機構規劃之期程及治療內容接受戒癮治療,至完成戒癮治療為止。
二、其他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及第八款規定命其應遵守或履行之事項。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一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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