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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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戒癮治療之內容如下,並得單獨或合併為之: 一、藥物治療。 二、心理治療。 三、復健治療。 四、毒品檢驗。 五、其他可避免病情惡化或提升預防復發能力之措施。
- 2.前項各款之治療內容應符合醫學實證,具有相當療效或被普遍採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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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中的資料,「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第 5 條」規定了戒癮治療的內容,包括藥物治療、心理治療、復健治療、毒品檢驗以及其他可避免病情惡化或提升預防復發能力之措施。其中,這些治療內容應符合醫學實證,具有相當療效或被普遍採行。 舉例來說,藥物治療可能包括使用特定的藥物來減輕藥物依賴或戒斷症狀。心理治療可以提供心理輔導、行為療法或認知行為治療,以幫助施用毒品者調整他們的思維和行為模式。復健治療可能包括物理治療、職業治療或社會復健,以幫助施用毒品者恢復他們的身體和功能。至於其他可避免病情惡化或提升預防復發能力之措施,則可能包括提供相應的社會支持網絡、家庭教育計劃、職業訓練或就業機會等。 參考資料: - 行政院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4 條第 3 項訂定「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第 5 條
- 戒癮治療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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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