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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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第4條,檢察官在進行附命完成戒癮治療的緩起訴處分之前,應該向被告說明該緩起訴處分應遵守的事項,並且在得到被告同意後,再指定被告前往治療機構參加戒癮治療。對於未成年的被告,檢察官還應該獲得他們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根據該條的範例,假設檢察官在進行緩起訴處分前,向被告說明了緩起訴處分的條件和事項,並且獲得了被告的同意。然後,檢察官指定被告前往一家治療機構接受戒癮治療。在這個例子中,檢察官按照法律的要求正確地進行了程序。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法務部, 「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 最後修改於2016年。
- 戒癮治療名詞
- 緩起訴名詞
- 被告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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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