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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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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檢察官依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徵詢醫療機構意見時,醫療機構應就被告之毒品使用嚴重程度、有無毒品成癮以外之精神疾病、治療規畫及其他戒癮治療相關事項進行評估,並將結果回復該管檢察機關。
  2. 2.檢察官如指定由醫療機構以外之治療機構執行戒癮治療時,應於緩起訴處分前,另徵詢該治療機構之意見;該治療機構應就被告由其進行戒癮治療之可行性及合適性進行評估,並將結果回復該管檢察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第3條,檢察官依照第24條第3項規定徵詢醫療機構意見時,醫療機構應對被告的毒品使用嚴重程度、是否有毒品成癮以外的精神疾病、治療規劃以及其他戒癮治療相關事項進行評估。該評估結果應回覆給該檢察機關。 此法規的參考文件為《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本身,根據此法規的第3條,檢察官需要徵詢醫療機構的意見,並且醫療機構需要進行相應的評估,評估的內容包括被告的毒品使用情況、是否有其他精神疾病、治療計劃等。該評估結果應回覆給該檢察機關。 並沒有提供具體的範例案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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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第 3 條規定:「檢察官依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徵詢醫療機構意見時,醫療機構應就被告之毒品使用嚴重程度、有無毒…」(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