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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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第3條,檢察官依照第24條第3項規定徵詢醫療機構意見時,醫療機構應對被告的毒品使用嚴重程度、是否有毒品成癮以外的精神疾病、治療規劃以及其他戒癮治療相關事項進行評估。該評估結果應回覆給該檢察機關。 此法規的參考文件為《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本身,根據此法規的第3條,檢察官需要徵詢醫療機構的意見,並且醫療機構需要進行相應的評估,評估的內容包括被告的毒品使用情況、是否有其他精神疾病、治療計劃等。該評估結果應回覆給該檢察機關。 並沒有提供具體的範例案例。
- 第二十四條第三項條文
- 被告名詞
- 戒癮治療名詞
- 緩起訴名詞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 2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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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