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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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第6條,戒癮治療應以門診或其他非拘束人身自由之方式為主,但在有必要住院、部分時間留院或住宿型治療時,檢察官可以依第4條第1項的規定向被告說明並經其同意後,把這種治療列為緩起訴處分的條件,或在戒癮治療期間經被告同意後進行。 這條法規強調了戒癮治療的主要方式應為門診或其他非拘束人身自由的方式。然而,如果該治療需要住院、部分時間留院或住宿型治療,檢察官可以向被告說明並經其同意後,將這種治療視為緩起訴處分的條件,或在戒癮治療期間經被告同意後進行。這條法規保護了被告的權益,同時也提供了不同的治療方式的選擇。 依照前面提到的資料,一個例子可以是在毒品戒癮治療期間,被告經被告同意後,被指定接受住院治療,以提供更具監控和有效的治療方式,以幫助其戒除毒癮。
- 戒癮治療名詞
- 非名詞
- 拘束名詞
- 人身自由名詞
- 第四條第一項條文
- 被告名詞
- 緩起訴名詞
- 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 第 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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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