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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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第 7 條規定了執行戒癮治療所需的治療機構資格。根據該條款,治療機構應具備以下資格之一:一、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藥癮戒治機構;二、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替代治療執行機構;三、其他經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且能執行戒癮治療之機構。 根據我的參考資料,根據台灣戒癮醫療資源網,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的是衛生福利部。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根據毒品戒除法第19條所規定的基準,指定了一系列的戒癮治療機構,包括公立、私立醫療院所、社區隊伍等等。這些指定的機構經過政府機關的審查與認可,具有提供戒癮治療的資格和能力。 舉例來說,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可能會指定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的藥癮研究與治療中心(或稱藥癮科),作為一個專門提供藥癮戒治服務的醫療機構。另外,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也可能指定社區藥癮戒治中心為替代治療執行機構,這些中心可以在社區提供戒癮治療服務。根據法規所述,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的機構,則可能是一些在專業上符合資格、能夠提供有效戒癮治療的機構。這些機構有可能是私人診所、社福機構或其他相關醫療機構。 總括來說,根據『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第 7 條,執行戒癮治療的機構需要具備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的指定或認可,且能提供有效的戒癮治療服務。具體指定的機構包括衛生福利部所指定的藥癮戒治機構和替代治療執行機構,以及其他獲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的戒癮治療機構。
- 戒癮治療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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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