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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
第 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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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與
第三條第一項
醫療機構及前條治療機構間應置專責聯繫人員,並建立適當聯繫機制,就
被告
之司法程序及治療狀況進行資訊交換。
為辦理附命完成
戒癮治療
之
緩起訴
處分相關業務,檢察機關應邀集直轄市、縣(市)政府、醫療機構、治療機構及其他相關單位召開工作協調會議,每年至少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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