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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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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緩起訴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未完成戒癮治療,得撤銷緩起訴處分: 一、於替代治療期間,無故未依指定時間接受藥物治療連續八日以上。 二、於治療期間,無故未依指定時間接受指定之治療逾三次。 三、對觀護人、治療機構人員或其他執行緩起訴處分之人員有強暴、脅迫、恐嚇等行為。 四、於緩起訴期間,經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採尿送驗,呈毒品陽性反應。 五、戒癮治療期程屆滿之日前十五日內之毒品檢驗結果呈陽性反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第11條,被告在緩起訴期間,若有以下情形之一,則視為未完成戒癮治療,可以撤銷緩起訴處分: 一、於替代治療期間,無故未依指定時間連續接受藥物治療超過八天。 例子:被告在治療期間,有超過八天未接受指定的藥物治療。 二、於治療期間,無故未依指定時間接受治療超過三次。 例子:被告在治療期間,有超過三次未按時接受指定的治療。 三、對觀護人、治療機構人員或其他執行緩起訴處分的人員有強暴、脅迫、恐嚇等行為。 例子:被告對治療機構人員進行了強暴、脅迫或恐嚇等行為。 四、於緩起訴期間,經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進行尿液驗證,結果呈現毒品陽性反應。 例子:被告在緩起訴期間進行尿液驗證,結果呈現毒品陽性反應。 五、戒癮治療期程結束之前的十五天內,進行毒品檢驗,結果呈現陽性反應。 例子:被告在戒癮治療期結束前的十五天內進行毒品檢驗,結果呈現陽性反應。 依據這些情形,檢察官可以撤銷被告的緩起訴處分,並依法追訴。這意味著被告可能會面臨起訴和刑事審判的程序。請注意,這些情形是依照《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的規定,檢察官在擬定緩起訴處分時應考慮這些因素。

  • 被告名詞
  • 緩起訴期間名詞
  • 戒癮治療名詞
  • 撤銷緩起訴名詞
  • 緩起訴名詞
  • 脅迫名詞
  • 司法警察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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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第 11 條規定:「被告於緩起訴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未完成戒癮治療,得撤銷緩起訴處分: 一、於替代治療期間,…」(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