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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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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療機構知被告有前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或其他無法完成戒癮治療之情形時,應即通知該管檢察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第12條,當治療機構了解被告無法按照該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或其他規定完成戒癮治療時,應立即通知相關檢察機關。這表示當被告出現不按時接受治療、對治療機構人員有不當行為、或在緩起訴期間尿液驗出毒品陽性反應等情形時,治療機構有責任告知相關檢察機關。例如,如果被告無故連續超過七天未按指定時間接受藥物治療,治療機構應立即通知檢察機關。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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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第 12 條規定:「治療機構知被告有前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或其他無法完成戒癮治療之情形時,應即通知該管檢察機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