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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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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治療機構於戒癮治療期間,應定期對被告進行毒品檢驗,並依檢驗結果適當調整戒癮治療內容。
  2. 2.被告完成治療機構所規劃之各項戒癮治療內容,為完成戒癮治療。
  3. 3.治療機構應於戒癮治療期程屆滿之日前十五日內對被告進行毒品檢驗,並於戒癮治療期程屆滿之日後十五日內,將被告是否完成戒癮治療之情形,併同該次毒品檢驗結果,通知該管檢察機關。
  4. 4.被告經治療機構依前項規定通知該管檢察機關未完成戒癮治療者,得撤銷緩起訴處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參考資料中並未提到「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第 13 條」的內容,因此無法提供關於該條的釋義。

  • 戒癮治療名詞
  • 被告名詞
  • 撤銷緩起訴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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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第 13 條規定:「治療機構於戒癮治療期間,應定期對被告進行毒品檢驗,並依檢驗結果適當調整戒癮治療內容。被告完成治療…」(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