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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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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或其他法規規定撤銷緩起訴處分時,應即通知治療機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檢察機關依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第14條的規定,在撤銷緩起訴處分時,檢察機關應立即通知相關的治療機構。這是為了確保治療機構能夠即時得知被告的處分情況,並進行相應的處理。具體的參考資料可以是法院的相關判決或裁定書,其中可能會提到檢察機關通知治療機構的程序和要求。然而,根據提供的內容,並沒有關於第14條的具體範例。因此,無法提供相關案例的具體參考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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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第 14 條規定:「檢察機關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或其他法規規定撤銷緩起訴處分時,應即通知治療機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