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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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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所屬法院少年法庭於執行假日生活輔導保護管束安置輔導時,有事實足認受執行之人有施用毒品嫌疑者,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採驗其尿液。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的第15條規定,當司法院所屬法院少年法庭在執行假日生活輔導、保護管束或安置輔導時,如果有事實足以認定受執行之人有施用毒品的嫌疑,就可以準用這個辦法的規定來採驗他們的尿液。這個條文提供了執行假日生活輔導、保護管束或安置輔導的法院少年法庭在特定情形下檢測實施尿液檢查的權限以判斷是否存在施用毒品的犯罪事實。

  • 少年名詞
  • 假日生活輔導名詞
  • 保護管束名詞
  • 安置輔導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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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第 15 條規定:「司法院所屬法院少年法庭於執行假日生活輔導、保護管束或安置輔導時,有事實足認受執行之人有施用毒品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