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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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終了時,法務部應將各主管機關執行情形統一彙整後,陳報行政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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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第14條規定,在每個年度結束時,法務部應將各主管機關執行特定人員尿液採驗的情形統一彙整後,向行政院備查。根據這項法條,法務部負責監督並彙整各主管機關執行特定人員尿液採驗的情形。該彙整報告將被提交給行政院,供其參考和查閱,以確保法規的適切執行和監督。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確保特定人員尿液採驗的執行情形被適當地追蹤和監控。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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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