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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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得自行或督導所屬或主管之公民營事業機關(構)設立工作小組,訂定計畫或作業要點,負責辦理特定人員採驗尿液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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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第13條的規定,主管機關可以自行或督導所屬或主管的公民營事業機關(構)設立工作小組,負責辦理特定人員採驗尿液的相關事宜。該條規定了主管機關在執行特定人員尿液採驗工作時可以採取的組織方式,也提到了該工作小組的職責和負責事項。具體的計畫或作業要點可以由工作小組自行訂定,以便更有效地執行特定人員尿液採驗的工作。然而,在提到這一條款時,並未提供具體的參考資料或範例,因此無法進一步提供相關的資訊。如需更詳細的資訊,建議參考相關的法律文件或諮詢專業律師。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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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