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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主管機關得自行或督導所屬或主管之公民營事業機關(構)設立工作小組,訂定計畫或作業要點,負責辦理特定人員採驗尿液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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