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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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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於接獲檢驗報告後,應將檢驗結果通知受檢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第 12 條,主管機關在接獲檢驗報告後,應該將檢驗結果通知受檢人。這意味著,當主管機關獲得受檢人的尿液檢驗報告後,他們有義務將檢驗結果通知給受檢人。 根據相關參考資料,這項措施是確保透明度和公正性的一部分。當受檢人接獲檢驗結果的通知時,他們可以對結果提出相應的反駁或解釋。這種通知還可以確保受檢人得到他們合法權益的保護,並確保他們有機會對檢驗結果提出異議或請求進一步的處理。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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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第 12 條規定:「主管機關於接獲檢驗報告後,應將檢驗結果通知受檢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