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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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於接獲檢驗報告後,應將檢驗結果通知受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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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第 12 條,主管機關在接獲檢驗報告後,應該將檢驗結果通知受檢人。這意味著,當主管機關獲得受檢人的尿液檢驗報告後,他們有義務將檢驗結果通知給受檢人。 根據相關參考資料,這項措施是確保透明度和公正性的一部分。當受檢人接獲檢驗結果的通知時,他們可以對結果提出相應的反駁或解釋。這種通知還可以確保受檢人得到他們合法權益的保護,並確保他們有機會對檢驗結果提出異議或請求進一步的處理。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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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