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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尿液檢驗以嗎啡類及安非他命類為基本項目;主管機關並得依所屬或監督之特定人員業務特性,增加檢驗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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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第11條規定了尿液檢驗的基本項目為嗎啡類和安非他命類。根據本條,主管機關可以根據特定人員業務特性增加其他檢驗項目。例如,如果特定人員的工作與其他藥物有關,主管機關可以增加相關的檢驗項目。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這些增加的檢驗項目必須與特定人員的業務特性相關。
- 非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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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