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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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尿液檢驗以嗎啡類及安他命類為基本項目;主管機關並得依所屬或監督之特定人員業務特性,增加檢驗項目。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第11條規定了尿液檢驗的基本項目為嗎啡類和安非他命類。根據本條,主管機關可以根據特定人員業務特性增加其他檢驗項目。例如,如果特定人員的工作與其他藥物有關,主管機關可以增加相關的檢驗項目。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這些增加的檢驗項目必須與特定人員的業務特性相關。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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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第 11 條規定:「尿液檢驗以嗎啡類及安非他命類為基本項目;主管機關並得依所屬或監督之特定人員業務特性,增加檢驗項目…」(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