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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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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衛生福利部應指定尿液之檢驗機關(構),並公告之。其經認可者,亦同。
  2. 2.前項檢驗涉及刑事案件時,得送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法務部調查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或國防部憲兵指揮部辦理之。
  3. 3.前二項以外之機關因業務需要設置尿液檢驗單位時,得請衛生福利部或其指定之衛生福利機關予以協助訓練及指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第10條的規定,公告的尿液檢驗機關由衛生福利部指定,並且經認可的其他機關也可執行。當檢驗涉及刑事案件時,則可以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法務部調查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或國防部憲兵指揮部來進行檢驗。除了這些機關外,其他因業務需要設置尿液檢驗單位的機關,可以請求衛生福利部或其指定的衛生福利機關提供協助訓練和指導。 参考資料: -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 https://www.fda.gov.tw/ - 法務部調查局官方網站: https://www.mjib.gov.tw/ - 內政部警政署官方網站: https://www.npa.gov.tw/ - 國防部憲兵指揮部官方網站: http://www.mnd.gov.tw/

  • 刑事案件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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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第 10 條規定:「衛生福利部應指定尿液之檢驗機關(構),並公告之。其經認可者,亦同。前項檢驗涉及刑事案件時,得送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