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辦跨國性毒品犯罪入出境協調管制作業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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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偵辦跨國性毒品犯罪入出境協調管制作業辦法》第9條,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在毒品、人員及相關人、貨物入境之後,應依照偵查計畫書所規定的方式監督,以防止毒品散逸和犯罪嫌疑人逃逸。 這項條文強調,在毒品犯罪的國際追蹤行動中,檢察機關和司法警察機關需要根據事先制定的偵查計畫書進行監督,以確保毒品不被散失且犯罪嫌疑人不得逃脫。這意味著,一旦毒品和犯罪嫌疑人進入國境,應立即啟動相應的偵查計畫書並進行監督。例如,警方可以建立監視系統,以追蹤犯罪嫌疑人的行蹤,同時也要確保貨物的安全,以防止毒品在入境過程中散失或被其他不法份子搜取。這樣可以確保進口的毒品被安全拘留並被用於後續的調查和起訴。 根據這項條文的規定,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需要對毒品入境後的情況進行細致的監督和追蹤,以確保毒品不會流失,並且犯罪嫌疑人不得逃脫。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提高打擊跨國毒品犯罪的效果,確保追蹤行動能夠順利進行。這項條文的實施需要相關單位的密切配合和協調,以確保毒品犯罪行為不會受到任何阻礙並加以追訴。 這條法條的資料來源及範例為:《偵辦跨國性毒品犯罪入出境協調管制作業辦法》。根據此法條的規定,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在毒品、人員及其相關人、貨物入境後,必須根據偵查計畫書所載的方式進行監督。這項法條的目的是確保毒品不會散逸,並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脫。茲舉例說明:假設在國境入境點發現一批可疑貨物,依照該法條的規定,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應立即根據偵查計畫書的指示,採取適當的監控手段,例如安排警力監視嫌疑人和監控貨物的運輸路線,以確保毒品不會散失並追蹤嫌疑人逃脫的可能性。
- 司法警察名詞
- 偵查名詞
- 犯罪嫌疑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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