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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7.09.06

偵辦跨國性毒品犯罪入出境協調管制作業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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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二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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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跨國性毒品犯罪案件,指涉嫌犯本條例罪,而與各該案件有關之毒品、人員及其相關人、貨需入、出國境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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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辦法所稱入、出境管制機關,指下列機關及其所屬機關: 一、海洋委員會海巡署。 二、內政部移民署。 三、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 四、內政部警政署基隆、臺中、高雄、花蓮港務警察總隊。 五、財政部關務署。
  2. 前項入、出境管制機關應指定專責單位,負責受理有關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之控制下交付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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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偵查計畫書除應記載本條例第三十二條之二規定之事項外,應附註下列內容: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之刑案資料查詢紀錄表。 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是否另有他案拘提通緝中。
  2. 前項偵查計畫書之提出,應酌留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之審及入、出境管制機關之管制作業準備所需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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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於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偵查指揮書後,應依偵查指揮書之內容,檢附相關文件,以書面通知第三條第二項之入、出境管制機關專責單位。
  2. 前項書面,應以密件處理之,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之姓名、年籍、資料。 二、毒品之種類、數量及運送起迄處所。 三、毒品、被告、犯罪嫌疑人與其相關人、貨之入出境航次、漁港、船名、時間及方式。 四、偵查犯罪所需時間。 五、入出境管制機關所應採取之作為。 六、其他與毒品、被告及犯罪嫌疑人入出國境有關事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偵辦跨國性毒品犯罪入出境協調管制作業辦法全文共 10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7.09.06,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