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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辦跨國性毒品犯罪入出境協調管制作業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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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於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偵查指揮書後,應依偵查指揮書之內容,檢附相關文件,以書面通知第三條第二項之入、出境管制機關專責單位。
  2. 2.前項書面,應以密件處理之,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之姓名、年籍、資料。 二、毒品之種類、數量及運送起迄處所。 三、毒品、被告、犯罪嫌疑人與其相關人、貨之入出境航次、漁港、船名、時間及方式。 四、偵查犯罪所需時間。 五、入出境管制機關所應採取之作為。 六、其他與毒品、被告及犯罪嫌疑人入出國境有關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偵辦跨國性毒品犯罪入出境協調管制作業辦法》第5條,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在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核發偵查指揮書後,需要按照指揮書的內容,檢附相關文件,以書面形式通知第三條第二項所指的入出境管制機關的專責單位。 這份通知書應該以密件方式處理,並應記載以下事項: 1.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姓名、年籍、資料。 2. 毒品的種類、數量以及運送的起迄處所。 3. 毒品、被告、犯罪嫌疑人以及相關人、貨物的入出境航次、漁港、船名、時間和方式。 4. 偵查犯罪所需的時間。 5. 入出境管制機關應採取的行動。 6. 其他與毒品、被告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入出國境有關的事項。 這些要求是為了確保偵查工作的進行以及有關單位對於應對跨國毒品犯罪的過程有清晰的了解。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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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辦跨國性毒品犯罪入出境協調管制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偵辦跨國性毒品犯罪入出境協調管制作業辦法第 5 條規定:「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於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核發偵查指揮書後,應依偵查指揮書之內容,檢附相關文件,以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偵辦跨國性毒品犯罪入出境協調管制作業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