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辦跨國性毒品犯罪入出境協調管制作業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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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偵辦跨國性毒品犯罪入出境協調管制作業辦法》第5條,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在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核發偵查指揮書後,需要按照指揮書的內容,檢附相關文件,以書面形式通知第三條第二項所指的入出境管制機關的專責單位。 這份通知書應該以密件方式處理,並應記載以下事項: 1.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姓名、年籍、資料。 2. 毒品的種類、數量以及運送的起迄處所。 3. 毒品、被告、犯罪嫌疑人以及相關人、貨物的入出境航次、漁港、船名、時間和方式。 4. 偵查犯罪所需的時間。 5. 入出境管制機關應採取的行動。 6. 其他與毒品、被告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入出國境有關的事項。 這些要求是為了確保偵查工作的進行以及有關單位對於應對跨國毒品犯罪的過程有清晰的了解。
- 司法警察名詞
- 核名詞
- 偵查名詞
- 指揮書名詞
- 第三條第二項條文
- 犯罪嫌疑人名詞
- 被告名詞
- 偵辦跨國性毒品犯罪入出境協調管制作業辦法 第 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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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