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辦跨國性毒品犯罪入出境協調管制作業辦法 第 4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偵辦跨國性毒品犯罪入出境協調管制作業辦法》第 4 條的規定: 1. 偵查計畫書除應記載本條例第三十二條之二規定之事項外,應附註下列內容: -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刑案資料查詢紀錄表。 -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是否另有他案拘提或通緝中。 根據這個條文的規定,偵查計畫書除了應記載《偵辦跨國性毒品犯罪入出境協調管制作業辦法》第 32 條之二規定的事項外,還應包含以下內容:(1)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刑案資料查詢紀錄表,(2)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是否有其他案件被拘提或通緝。換句話說,偵查計畫書需要包含有關涉案當事人的相關背景資訊,例如其是否有犯罪紀錄或被拘提、通緝的情況。 2. 前項偵查計畫書之提出,應酌留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之審核及入、出境管制機關之管制作業準備所需時間。 根據這個條文的規定,提出偵查計畫書時,應考慮到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的審核時間以及入、出境管制機關準備作業所需的時間。換句話說,這是為了確保審核和準備程序的順利進行,所以在提出偵查計畫書之前應該留出足夠的時間。 參考資料: - 《偵辦跨國性毒品犯罪入出境協調管制作業辦法》,2019年12月31日修訂公告之最新版本。
- 偵查名詞
- 第三十二條之二條文
- 犯罪嫌疑人名詞
- 被告名詞
- 他案名詞
- 拘提名詞
- 通緝名詞
- 核名詞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 32-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偵辦跨國性毒品犯罪入出境協調管制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