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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辦跨國性毒品犯罪入出境協調管制作業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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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三條第二項所列之入、出境管制機關專責單位於接獲檢察或司法警察機關之書面通知後,應即配合辦理有關控制下交付作業。
  2. 2.前項相關人員,應嚴守知悉之職務秘密,違反者依相關法令議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偵辦跨國性毒品犯罪入出境協調管制作業辦法第6條的第1項規定,入出境管制機關專責單位在接獲檢察或司法警察機關的書面通知後,應立即配合辦理有關控制下交付作業。此條款強調了不同單位之間的合作,以確保控制下交付的有效進行。一個與此條款相關的範例是,一個海關機構在接到檢察機關的通知後,配合偵查機關的要求,在控制監視下容許毒品通過海關,以進行後續的偵查活動。 根據偵辦跨國性毒品犯罪入出境協調管制作業辦法第6條的第2項規定,相關人員應該嚴守知悉的職務秘密,違反者將依照相關法令進行處理。這意味著在進行控制下交付作業時,相關人員必須保護涉及這些活動的機密資訊。一個與此條款相關的例子是,一名海關官員因洩露了控制下交付的相關資訊而遭到法律制裁。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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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辦跨國性毒品犯罪入出境協調管制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偵辦跨國性毒品犯罪入出境協調管制作業辦法第 6 條規定:「第三條第二項所列之入、出境管制機關專責單位於接獲檢察或司法警察機關之書面通知後,應即配合辦理有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偵辦跨國性毒品犯罪入出境協調管制作業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