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辦跨國性毒品犯罪入出境協調管制作業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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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偵辦跨國性毒品犯罪入出境協調管制作業辦法第8條,如果偵查機關進行控制下交付的作業後,應將偵查結果向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陳報並以密件通知入出境管制機關,以便入出境管制機關根據需要進行必要的處置。 這就是說,當偵查機關完成控制下交付的作業後,他們必須向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報告偵查的結果。同時,他們也必須以呈送密件的方式通知入出境管制機關,以提供相關的情報讓入出境管制機關做出必要的措施。 舉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假設偵查機關在進行控制下交付的偵查時發現一個涉及跨國性毒品犯罪的案件。在完成控制下交付的作業後,偵查機關必須報告給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並且以密件通知入出境管制機關,提供相關情報以便他們能夠採取必要的行動,例如增強對涉案人員的監控或增援入境檢查等措施。
- 司法警察名詞
- 控制下交付名詞
- 偵查名詞
- 俾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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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