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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辦跨國性毒品犯罪入出境協調管制作業辦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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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二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偵辦跨國性毒品犯罪入出境協調管制作業辦法」第 1 條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二條之一第二項進行規定。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二條之一第二項的規定,偵查機關可以在打擊跨國性毒品犯罪時,使用控制下交付的偵查手段,在發現入出國境的毒品違禁物時,不立即查扣,而是在控制監視下允許其繼續通過海關並搬運,待到相關犯罪嫌疑人出現時才加以查獲和逮捕。這種措施是有效打擊隱匿於國境內幕後操控者的偵查模式。然而,控制下交付必須遵守合法程序的聲請和執行,偵查機關有時也可以直接查扣毒品,並根據報關聲請人和收件人的資料循線查緝犯罪嫌疑人。在這種情況下,相關的海關、海巡、移民和檢疫等作業人員雖然有查扣毒品的義務,但原則上不應該配合偵查機關以虛偽的方式放行毒品,誘使提領貨物的人前來提領。因此,在執行控制下交付時,應該依法經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核發的偵查指揮書進行協調,將相關案件的毒品、人員以及與指揮書相關的貨物進出等事項允許放行。這是為了避免對人民的隱私權產生侵害的擔慮,以及可能導致拖延、包庇和毒品外流等弊端。除了控制下交付之外,還存在另一種隱密型的偵查手段稱為「誘捕偵查」,即偵查機關使用誘餌唆使相對人實行犯罪並逮捕和追訴的手段。這種誘捕偵查又可分為「創造犯意型誘捕」和「提供機會型誘捕」兩種模式。其中「提供機會型誘捕」是指行為人本來就有犯罪意圖,偵查機關或受其唆使的人只是利用機會進行誘捕,這是偵查犯罪技巧所允許的。相反地,「創造犯意型誘捕」是指行為人原本沒有犯罪意圖,是被他人引誘和創造犯意,然後開始實施構成犯罪要件的行為,偵查機關以這種方式收集犯罪證據並進行逮捕和偵辦。與「控制下交付」相比,「陷害教唆」在運輸毒品方面的最大不同在於,在「控制下交付」的偵查中,偵查機關在監視前該毒品犯罪已經在進行中,在整個運輸過程中,偵查機關原則上並不主動積極參與,只是被動地監視犯罪的動向,不會出現國家機關對犯嫌施以唆使或協助其犯罪行為,這在已經掌握犯罪的情況下具有合法性和正當性。相反地,在進行「陷害教唆」時,因相關犯罪還沒有發生,國家機關主動並積極參與誘發犯嫌的犯意,然後開始實施構成犯罪要件的行為,與國家機關的任務是追訴已經發生的犯罪相反,而不是製造人民的犯罪,更不應該故意挑唆人民犯罪,然後再追究責任,這違反了進行偵查犯罪的必要程度,因此應禁止以保護人民的基本人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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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辦跨國性毒品犯罪入出境協調管制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偵辦跨國性毒品犯罪入出境協調管制作業辦法第 1 條規定:「本辦法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二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偵辦跨國性毒品犯罪入出境協調管制作業辦法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