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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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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居住於臺灣地區者,其在途期間之標準如下: 一、居住於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者:當事人居住於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而向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為訴訟行為者,其在途期間均為三十七日。 二、居住於國外者: ┌─────────────┬──────────────┐ │地區 │在途期間 │├─────────────┼──────────────┤│亞洲 │三十七日 │├─────────────┼──────────────┤│歐洲 │四十四日 │├─────────────┼──────────────┤│北美洲 │四十四日 │├─────────────┼──────────────┤│南美洲 │四十四日 │├─────────────┼──────────────┤│大洋洲 │四十四日 │├─────────────┼──────────────┤│非洲 │七十二日 │├─────────────┼──────────────┤│南極洲 │七十二日 │└─────────────┴──────────────┘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該問題的描述,我們可以在上述提供的法規中找到有關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的規定。然而,並無提到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的相關資訊,因此無法確定這個分署有關在途期間標準的特定規定。換言之,沒有提供的資料能夠回答該問題。

  • 名詞
  • 在途期間名詞
  • 訴訟行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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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 3 條規定:「當事人非居住於臺灣地區者,其在途期間之標準如下: 一、居住於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者:當事人居住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