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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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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居住於臺灣地區者,其在途期間之標準如下表: ┌────┬────┬────────────────────┐│行政區域│在途期間│備註 │├────┼────┼────────────────────┤│臺北市 │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所在地 │├────┼────┼────────────────────┤│新北市 │二日 │ │├────┼────┼────────────────────┤│桃園市 │三日 │ │├────┼────┼────────────────────┤│新竹縣 │四日 │ │├────┼────┼────────────────────┤│新竹市 │四日 │ │├────┼────┼────────────────────┤│苗栗縣 │六日 │ │├────┼────┼────────────────────┤│臺中市 │七日 │ │├────┼────┼────────────────────┤│南投縣 │七日 │ │├────┼────┼────────────────────┤│彰化縣 │六日 │ │├────┼────┼────────────────────┤│雲林縣 │六日 │ │├────┼────┼────────────────────┤│嘉義市 │六日 │ │├────┼────┼────────────────────┤│嘉義縣 │六日 │ │├────┼────┼────────────────────┤│臺南市 │六日 │ │├────┼────┼────────────────────┤│高雄市 │八日 │ │├────┼────┼────────────────────┤│屏東縣 │八日 │ │├────┼────┼────────────────────┤│基隆市 │二日 │ │├────┼────┼────────────────────┤│宜蘭縣 │四日 │ │├────┼────┼────────────────────┤│花蓮縣 │七日 │ │├────┼────┼────────────────────┤│臺東縣 │八日 │ │├────┼────┼────────────────────┤│澎湖縣 │十九日 │ │├────┼────┼────────────────────┤│東沙島 │三十四日│ │├────┼────┼────────────────────┤│太平島 │三十四日│ │├────┼────┼────────────────────┤│連江縣 │三十日 │ │├────┼────┼────────────────────┤│金門縣 │三十日 │ │├────┼────┼────────────────────┤│烏坵鄉 │三十四日│ │└────┴────┴────────────────────┘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我們可以看到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2條中列出了臺灣地區各個行政區域的在途期間。根據表格,當事人居住在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所在地臺北市的在途期間標準是無限制,即不需要扣除在途期間。其他行政區域的在途期間則有所不同,以新北市為例,當事人居住於新北市的在途期間標準是2日,這意味著在計算法定期間時,需扣除當事人在途的2日。同樣地,其他行政區域的在途期間標準也需要根據表格中的資料進行計算。

  • 在途期間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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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 2 條規定:「當事人居住於臺灣地區者,其在途期間之標準如下表: ┌────┬────┬────────────…」(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